根據條例規定,符合條件的債務人和債權人均可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其中,申請破產的債務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 在深圳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3年;
- 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50萬元人民幣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條例規定的個人破產程序分為破產清算、重整、和解三種:
- 破產清算
通過破產清算程序,除依法保留的豁免財產以外,債務人將其全部財產用於清償債務。經過3年考察期,遵守行為限制,沒有破產欺詐的債務人,可以依法免除未清償債務。
- 重整
如債務人有未來可預期收入的,可以向法院提交重整計劃方案,經法院批准後由債務人執行。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後,債務人可向法院申請免除未清償債務。
- 和解
債務人通過庭外和解或者庭內和解,與債權人自願就債務減免和清償達成和解協議的,可申請法院裁定認可。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後,債務人可向法院申請免除未清償債務。
根據條例規定以下財產屬於豁免財產:
- 債務人及其所扶養人生活、學習、醫療的必需品和合理費用;
- 因債務人職業發展需要必須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費用;
- 對債務人有特殊紀念意義的物品;
- 沒有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
- 勳章或者其他表彰榮譽的物品;
- 專屬於債務人的人身損害賠償金、社會保險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 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基於公序良俗不應當用於清償債務的其他財產。
除上述第5項及第6項外,豁免財產累計總價值不得超過20萬元人民幣。
條例對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設置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三類:
- 限制消費行為
除確因生活和工作需要,並經法院同意外,債務人不得有下列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商務艙或者頭等艙、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高鐵以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
(2)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以及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等場所消費;
(3)購買不動產、機動車輛;
(4)新建、擴建、裝修房屋;
(5)供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6)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7)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8)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 限制任職資格
自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至依法免除債務人未清償債務之日止,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 限制借貸額度
自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依法免除債務人未清償債務之日止,債務人借款一千元人民幣以上或者申請等額信用額度時,應當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聲明本人破產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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