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其中,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 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
- 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人民币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条例规定的个人破产程序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
- 破产清算
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除依法保留的豁免财产以外,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债务。经过3年考察期,遵守行为限制,没有破产欺诈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免除未清偿债务。
- 重整
如债务人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可以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方案,经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
- 和解
债务人通过庭外和解或者庭内和解,与债权人自愿就债务减免和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的,可申请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
根据条例规定以下财产属于豁免财产:
- 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
- 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
- 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 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 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
- 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
除上述第5项及第6项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
条例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设置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三类:
- 限制消费行为
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并经法院同意外,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2)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3)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4)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5)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6)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7)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8)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限制任职资格
自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法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限制借贷额度
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依法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借款一千元人民币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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