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利得稅 - 法團
香港稅務條例第14條規定凡任何人士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從而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須就有關利潤繳交香港利得稅。香港稅務條例第2條則指出「人士」是包括法團在內,該條例進一步解釋法團是指根據香港或其他地方任何有效的成文法則或成立章程而成立為法團或註冊的任何公司,但不包括合作社或職工會。
征稅對象並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之分,例如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潤可毋須在香港納稅;反過來說,非居港人士如賺取於香港產生的利潤,則須納稅。至於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
在香港經營業務的公司,每年需要向香港稅務局提交利得稅報稅表(表格BIR51),提交報稅表時需要連同以下證明文件一並提交(小型法團除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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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計的財務狀況表╱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收益表╱損益表的核證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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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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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師報告的核證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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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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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如何計算出應評稅利潤的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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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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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項目的相關附表(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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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支出、資產出售、計算入賬目中的折舊及在應評稅年度結束時未使用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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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科學研究的支出與售賣收益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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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建築物翻新的支出詳情,包括該年度內建築物的位置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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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環保機械,環保車輛和環保裝置的支出與售賣收益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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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備金及準備金的詳情,並顯示其相關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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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服務費或管理費詳情,包括每位付款人的姓名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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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支付或應付利息詳情,包括貸款人的姓名、地址及雙方關系、是否有向貸款人提供 任何擔保及貸款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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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非香港來源的收入及有關的開支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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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分包商費用、管理費、傭金、法律及其他專業費用,以及在香港使用或有權使用動產的租金費用的收款者姓名及地址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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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壞賬準備金及註銷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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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或在制品所采用的估價方法與過去不同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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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詳情,包括房東的姓名及地址、物業位置、已付租金總額及涵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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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規的收益和損失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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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業務時出租或售賣其業務的協議副本、停業後收付款項的詳情及現時占用該業務樓宇的人士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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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每名非居港者、特定目的工具、基金及特定目的實體的名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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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股份認購權或股份獎賞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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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慈善捐款的金額及機構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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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就所持有的每個子基金的應評稅利潤或經調整的虧損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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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4月1日起,香港稅務局引入10份利得稅報稅表補充表格(BIRS1至BIRS10),以供公司填報有關優惠制度和稅務優惠的資料,以下為相關補充表格(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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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表格S1-選擇以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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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表格S2-轉讓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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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表格S3-研發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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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表格S4-能源效益建築物裝置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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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表格S5-船舶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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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表格S6-專業再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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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表格S7-獲授權專屬自保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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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表格S8-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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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表格S9-合資格飛機出租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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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表格S10-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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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ird.gov.hk/chs/tax/bus_pft.htm
- https://www.ird.gov.hk/chs/pdf/c51notes.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