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利得税 - 法团
香港税务条例第14条规定凡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从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须就有关利润缴交香港利得税。香港税务条例第2条则指出「人士」是包括法团在内,该条例进一步解释法团是指根据香港或其他地方任何有效的成文法则或成立章程而成立为法团或注册的任何公司,但不包括合作社或职工会。
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之分,例如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
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公司,每年需要向香港税务局提交利得税报税表(表格BIR51),提交报税表时需要连同以下证明文件一并提交(小型法团除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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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的财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及综合收益表╱损益表的核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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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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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师报告的核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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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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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如何计算出应评税利润的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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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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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项目的相关附表(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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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支出、资产出售、计算入账目中的折旧及在应评税年度结束时未使用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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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科学研究的支出与售卖收益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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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建筑物翻新的支出详情,包括该年度内建筑物的位置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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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环保机械,环保车辆和环保装置的支出与售卖收益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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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金及准备金的详情,并显示其相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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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服务费或管理费详情,包括每位付款人的姓名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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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支付或应付利息详情,包括贷款人的姓名、地址及双方关系、是否有向贷款人提供 任何担保及贷款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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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非香港来源的收入及有关的开支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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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分包商费用、管理费、佣金、法律及其他专业费用,以及在香港使用或有权使用动产的租金费用的收款者姓名及地址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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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坏账准备金及注销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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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或在制品所采用的估价方法与过去不同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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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详情,包括房东的姓名及地址、物业位置、已付租金总额及涵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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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规的收益和损失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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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业务时出租或售卖其业务的协议副本、停业后收付款项的详情及现时占用该业务楼宇的人士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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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每名非居港者、特定目的工具、基金及特定目的实体的名称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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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股份认购权或股份奖赏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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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慈善捐款的金额及机构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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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就所持有的每个子基金的应评税利润或经调整的亏损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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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4月1日起,香港税务局引入10份利得税报税表补充表格(BIRS1至BIRS10),以供公司填报有关优惠制度和税务优惠的资料,以下为相关补充表格(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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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表格S1-选择以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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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表格S2-转让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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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表格S3-研发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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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表格S4-能源效益建筑物装置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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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表格S5-船舶拥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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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表格S6-专业再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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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表格S7-获授权专属自保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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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表格S8-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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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表格S9-合资格飞机出租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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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表格S10-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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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香港税务局网页
- https://www.ird.gov.hk/chs/tax/bus_pft.htm
- https://www.ird.gov.hk/chs/pdf/c51notes.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