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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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利事業列報交通費應取得何種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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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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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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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國內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為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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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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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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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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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輪船旅費,應以船票或輪船公司出具之證明為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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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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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汽車及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資,準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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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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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出租車車資,準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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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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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之包車費應取得車公司(行)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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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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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自用汽車行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所支付之通行費,準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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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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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利事業派遣員工出差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何種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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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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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出差之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出差期間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且足以證明與營業有關者,即可認定旅費支出,如未能提出上述各項證明文件,其旅費支出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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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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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利事業列報運費應取得何種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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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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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運費之合法憑證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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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船運費,應取得輪船公司出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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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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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費,應取得鐵路局之收據,或貨運服務所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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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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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民營運送業之運費,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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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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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利事業列報郵電費支出應註意那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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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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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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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費應取得郵局之回單或證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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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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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費應取得電信事業書有擡頭之收據,其以郵政劃撥方式繳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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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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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利事業列報修繕費應註意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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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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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修繕費應註意下列各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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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繕費支出足以增加原有資產之價值者,或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者,應列為資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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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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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維持資產之使用,或防止其損壞,或維持正常使用而修理或換置之支出,可作為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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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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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80,000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80,000元,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者,仍應作為資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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