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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常見問題(19)

答案
問:
臺灣營利事業所繳納的稅捐,原以成本或費用列帳,於收到海關或稽征機關退稅時應該如何處理?
答:
營利事業繳納之稅捐原以費用列帳者,如於繳納年度收到退稅款時,應以原項目沖回,如於以後年度才收到退稅款者,應列為收到退稅年度之非營業收入。又營利事業繳納外銷品進口原料之稅捐,應以成本列帳,其成品於當年度外銷並收到海關退稅款者,應自成本項下沖減。如當年度未收到退稅款,應估列應收退稅款列為成本減項,其成品於次年度始外銷者,不論是否收到海關退稅款,均應於該次年度就收到之退稅款或估列應收退稅款,列為成本減項。

問:
臺灣營利事業帳載應付費用或損失,逾期多久應轉列收入?
答: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的費用或損失,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項目,等到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問:
臺灣營利事業列報利息支出應註意那些事項?
答:
列報利息支出應註意下列各項:
1. 非營業所必需的借款利息,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2. 借入款項應於帳內載明債權人的真實姓名與地址,否則不予認定。
3. 向金融業以外的借款利息,不得超過財政部核定的最高利率標準,2021年度該項標準最高不超過月息1分3厘。

問:
臺灣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註意那些事項?
答:
1. 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得列為損失。
2. 投資損失應有所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並、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    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托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3. 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準者,以主管機關核準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準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    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劃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
4. 因被投資事業合並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並基準日為準。
5. 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6. 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問:
臺灣營利事業列報出售或交換資產損失,應註意那些事項?
答:
列報出售或交換資產損失,應註意下列各項:
1. 資產之未折減余額大於出售價格者,其差額得列為出售資產損失。
2. 資產之交換,應以時價入賬,如有交換損失,應予認列。
3. 凡購買或取得各級政府發行之公債、金融機構發行之金融債券,或營利事業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其出售價格低於成本價格之損失,得列為出售資產損失。但證券交易所得停征期間,因證券交易所發生之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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