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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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工資如何進行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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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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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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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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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工資的加計扣除,在何時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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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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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計算加計扣除。換言之,企業在進行所得稅預繳申報時,還是按照實際發生數進行扣除,在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可以按照實際發放的殘疾員工的200%進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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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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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應滿足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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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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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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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及以上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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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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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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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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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通過非現金方式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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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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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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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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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享受殘疾人員工資加計扣除應留存備查的資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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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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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留存備查的資料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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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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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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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非現金方式支付工資薪酬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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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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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殘疾職工名單及其《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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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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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殘疾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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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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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為安置殘疾人員繳納哪些種類的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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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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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是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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