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台灣股份有限公司常見問題(17)
問: |
外文公司名稱如何登記? |
答: |
公司欲申請登記外文公司名稱者,須先修正章程,於章程明 訂外文公司名稱,登記主管機關則依章程記載之外文公司名稱登記。 |
問: |
登記之外文公司名稱為他公司在國貿局登記者,主管機關如何處理? |
答: |
公司登記機關依公司之申請登記外文公司名稱後,惟該名稱為依貿易法令登記在先或預查核準在先之他出進口廠商外文名稱相同,主管機關得依申請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屆 期未辦妥變更登記者,撤銷或廢止該公司外文名稱登記。 |
問: |
外文公司名稱登記是否應先預查? |
答: |
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公司外文名稱登記,該公司外文名稱經載明於公司章程後,主管機關即依該記載登記,不為事前審查之預查機制,但保留撤銷或廢止之機制。 |
問: |
會計師核閱之報告保留意見,還能盈余分派嗎? |
答: |
公司法並無規定,應否分派仍由董事會決定。 |
問: |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依章程規定每季(或每半 會計年度)分派盈余時,其財務報表是否經會 計師查核或核閱? |
答: |
監察人查核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後,以何形式出具查核意見,公司法並無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