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問: |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章程應由何機關決議?其決議方法為何? |
答: |
公司變更章程應經股東會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3分之2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問: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期限為何? |
答: |
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完成開會程序。 |
問: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死亡如何辦理股權繼承登記? |
答: |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死亡,由合法繼承人徑向公司辦理過戶即可,毋庸檢具繼承檔送請主管機關登記;但若死亡之股東具有董事或監察人身分,公司應辦理死亡之董事、監察人的解任登記。 |
問: |
股票停止過戶期間為何? |
答: |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15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為之。又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6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30日內,不得為之。至期間系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
問: |
股份之轉受讓,未向公司辦理過戶前,是否不生效力? |
答: |
記名股票之轉受讓僅須以背書交付股票即生轉讓效力,惟未向公司辦理過戶前,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