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问: |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章程应由何机关决议?其决议方法为何? |
答: |
公司变更章程应经股东会决议,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3分之2以上之股东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
问: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常会之召集期限为何? |
答: |
股东常会应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完成开会程序。 |
问: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死亡如何办理股权继承登记? |
答: |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死亡,由合法继承人径向公司办理过户即可,毋庸检具继承档送请主管机关登记;但若死亡之股东具有董事或监察人身分,公司应办理死亡之董事、监察人的解任登记。 |
问: |
股票停止过户期间为何? |
答: |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股东名簿记载之变更,于股东常会开会前30日内,股东临时会开会前15日内,或公司决定分派股息及红利或其他利益之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为之。又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办理股东名簿记载之变更,于股东常会开会前60日内,股东临时会开会前30日内,不得为之。至期间系自开会日或基准日起算。 |
问: |
股份之转受让,未向公司办理过户前,是否不生效力? |
答: |
记名股票之转受让仅须以背书交付股票即生转让效力,惟未向公司办理过户前,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