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台湾股份有限公司常见问题(17)
问: |
外文公司名称如何登记? |
答: |
公司欲申请登记外文公司名称者,须先修正章程,于章程明 订外文公司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则依章程记载之外文公司名称登记。 |
问: |
登记之外文公司名称为他公司在国贸局登记者,主管机关如何处理? |
答: |
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之申请登记外文公司名称后,惟该名称为依贸易法令登记在先或预查核准在先之他出进口厂商外文名称相同,主管机关得依申请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届 期未办妥变更登记者,撤销或废止该公司外文名称登记。 |
问: |
外文公司名称登记是否应先预查? |
答: |
公司得向主管机关申请公司外文名称登记,该公司外文名称经载明于公司章程后,主管机关即依该记载登记,不为事前审查之预查机制,但保留撤销或废止之机制。 |
问: |
会计师核阅之报告保留意见,还能盈余分派吗? |
答: |
公司法并无规定,应否分派仍由董事会决定。 |
问: |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依章程规定每季(或每半 会计年度)分派盈余时,其财务报表是否经会 计师查核或核阅? |
答: |
监察人查核营业报告书及财务报表后,以何形式出具查核意见,公司法并无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