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帳目、財務報表及審計 (1)
問: |
於香港可以成立哪些類型的公司? |
答: |
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成立的公司: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成立的公司: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成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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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香港有法定要求公司做審計 (核數) 嗎? |
答: |
香港有法定要求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成立的公司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成立的公司進行審計(核數)。 |
問: |
根據《公司條例》成立的公司的一般審計(核數)規定是什麼? |
答: |
一般規定如下:
以上規定並不適用於不活動公司 (第447條)。如公司通過特別決議宣布公司處於不活動狀態,並向公司註冊處交付該決議登記,則該公司為不活動公司 (第5條)。 |
問: |
根據《公司條例》,公司需要多久進行一次法定審計(核數)? |
答: |
公司需要每年進行法定審計(核數) (第379條)。一間不活動公司獲豁免進行年度法定審計(核數) (第447條)。如公司通過特別決議宣布公司處於不活動狀態,並向公司註冊處交付該決議登記,則該公司為不活動公司 (第5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