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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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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 - 中国香港

问题

香港的帐目、财务报表及审计 (1)

答案
(I) 一般

问:
于香港可以成立哪些类型的公司?
答: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成立的公司:
  • 独资经营公司
  • 合伙经营公司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成立的公司:
  • 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 有股本的公众无限公司 *
  • 有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 *
  • 无股本的担保有限公司
* 此类型公司现时已无法注册成立。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成立的公司:
  •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问:
香港有法定要求公司做审计 (核数) 吗?
答:
香港有法定要求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成立的公司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成立的公司进行审计(核数)。

问:
根据《公司条例》成立的公司的一般审计(核数)规定是什麽?
答:
一般规定如下:

  • 公司的董事须拟备符合第380及383条的财务报表 (第379条);
  • 公司的董事须拟备符合第 390 及 543(2) 条及附表 5、载有根据第451 及 452 条订立的规例订明的资料(「《规例》」)及符合《规例》订明的其他规定的报告 (第388条) ;
  • 每个财政年度都需要委任核数师 (第394条);
  • 由董事拟备的财务报表需经审核 (第405条);及
  • 公司的董事须在公司周年成员大会上提交财务报表 (第429条)。

以上规定并不适用于不活动公司 (第447条)。如公司通过特别决议宣布公司处于不活动状态,并向公司注册处交付该决议登记,则该公司为不活动公司 (第5条)。

问:
根据《公司条例》,公司需要多久进行一次法定审计(核数)?
答:
公司需要每年进行法定审计(核数) (第379条)。一间不活动公司获豁免进行年度法定审计(核数) (第447条)。如公司通过特别决议宣布公司处于不活动状态,并向公司注册处交付该决议登记,则该公司为不活动公司 (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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