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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與工資有關的一些規定

答案
為有效解決中國、瑞士兩國在對方國工作的人員雙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兩國於2015年9月30日正式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瑞士聯邦政府社會保障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協定》於2017年6月19日正式生效。本文將以問答形式予以解答相關問題,以供啟源的客戶們參考。

問:
工資總額由哪些部分組成?
答: 計時工資;
計件工資;
獎金;
津貼和補貼;
加班加點工資;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問:
有哪些項目明確不包含在工資總額中?
答:
一、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 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 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 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 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 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 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 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 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
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 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
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 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 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問:
用人單位在支付最低工資時,應去除哪些專案?
答:
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問: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本單位工作年限向勞動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的月工資指的是什麼?
答:
該規定中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問: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包含哪些專案?
答:
包含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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