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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服務公司”第一類”安排的常見問題

答案
香港政府為對付一些為避稅而訂立的「服務公司」安排採取了相應行動,其中兩類安排被視為會對公共收入構成重大和越趨嚴重的影響,以下是有關於服務公司”第一類”安排的常見問題:

問:
何謂第一類安排?
答: 第一類安排是指利用服務公司來掩飾真正僱主/僱員關係,從而逃避薪俸稅。

問:
在哪些協議底下所收取的報酬會被視為受僱工作的入息?
答:
凡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或從事訂明活動的人士(有關人士),與任何人訂立協議,而在該協議底下,任何個人(有關個人)根據該協議為該有關人士作出服務,而報酬是支付給下列的人或法團或存入其貸方帳戶:
一、

该有关个人控制的法团;該有關個人控制的法團;
該有關個人的一名或多於一名的相聯者控制的法團;或
該有關個人聯同其一名或多於一名的相聯者控制的法團;
二、 某信託產業的受託人,而該有關個人或有關個人的一名或多於一名的相聯者是該信託的受益人;或
三、 由該受託人控制的法團。

問:
是否在某些情況下該協議並不屬於第一類安排?
答:
是的,假如以下準則全數滿足,那所收取的報酬便不會被視為受僱工作的入息:
所提述的協議及有關承諾並不包括年假﹑旅費津貼、病假、退休金享有權、醫療津貼或住宿,或其他類似利益,或任何替代該等利益的利益;
有關個人亦為其他人士作出相同或相類似服務;
有關個人在根據協議提供服務執行服務時,不會受到僱傭關係中常見的控制或督導;
有關報酬並非定期支付或存入貸方帳戶及以一般僱傭合約下的報酬的支付方式或存入貸方帳戶及計算而採用的方式計算;
有關人士並沒有安排以通常就解僱僱員而訂於僱傭合約內的方式或理由停止作出該等服務;及
有關個人並沒有公開被顯示是有關人士的職員或僱員。

問:
如我不確定有關報酬是否應視為受僱工作的入息?
答:
閣下可以書面形式向稅務局局長要求作出事先裁定,相關申請須佐以以下的文件及資料:
協議及任何有關承諾的副本。
除非已明確列明,否則須提供根據每份協議或承諾須支付的報酬詳情,包括附帶利益、股份獎賞及股份認購權等等。
有關人士及服務公司各自的組織圖副本。
一份陳述書,說明有關個人 i)為有關人士及服務公司分別須執行的職務和履行的責任;以及 ii) 以往受僱於有關人士或任何相聯者的資料(如有)。
一份陳述書,列明個案已符合上述所提及的準則,並提供證明文件。
解釋為何認為有關個人實質上並無擔任有收益的職位或受僱工作。
為方便稅務局考慮有關申請,閣下還應回答稅務局在網站上列出的幾個問題。

問:
預計何時可收到稅務局的回覆?
答:
如稅務局無需要求閣下提供進一步資料,那一般會在接獲申請日期起計 6 星期內,以信件形式發出由稅務局局長或獲授權人員簽署的裁定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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