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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公司"第一类"安排的常见问题

答え
香港政府为对付一些为避税而订立的「服务公司」安排采取了相应行动,其中两类安排被视为会对公共收入构成重大和越趋严重的影响,以下是有关于服务公司"第一类"安排的常见问题:

问:
何谓第一类安排?
答: 第一类安排是指利用服务公司来掩饰真正雇主/雇员关系,从而逃避薪俸税。

问:
在哪些协议底下所收取的报酬会被视为受雇工作的入息?
答:
凡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或从事订明活动的人士(有关人士),与任何人订立协议,而在该协议底下,任何个人(有关个人)根据该协议为该有关人士作出服务,而报酬是支付给下列的人或法团或存入其贷方账户:
一、

该有关个人控制的法团;
该有关个人的一名或多于一名的相联者控制的法团;或
该有关个人联同其一名或多于一名的相联者控制的法团;
二、 某信托产业的受托人,而该有关个人或有关个人的一名或多于一名的相联者是该信托的受益人;或
三、 由该受托人控制的法团。

问:
是否在某些情况下该协议并不属于第一类安排?
答:
是的,假如以下准则全数满足,那所收取的报酬便不会被视为受雇工作的入息:
所提述的协议及有关承诺并不包括年假,旅费津贴、病假、退休金享有权、医疗津贴或住宿,或其他类似利益,或任何替代该等利益的利益;
有关个人亦为其他人士作出相同或相类似服务;
有关个人在根据协议提供服务执行服务时,不会受到雇佣关系中常见的控制或督导;
有关报酬并非定期支付或存入贷方账户及以一般雇佣合约下的报酬的支付方式或存入贷方账户及计算而采用的方式计算;
有关人士并没有安排以通常就解雇雇员而订于雇佣合约内的方式或理由停止作出该等服务;及
有关个人并没有公开被显示是有关人士的职员或雇员。

问:
如我不确定有关报酬是否应视为受雇工作的入息?
答:
阁下可以书面形式向税务局局长要求作出事先裁定,相关申请须佐以以下的文件及资料:
协议及任何有关承诺的副本。
除非已明确列明,否则须提供根据每份协议或承诺须支付的报酬详情,包括附带利益、股份奖赏及股份认购权等等。
有关人士及服务公司各自的组织图副本。
一份陈述书,说明有关个人i)为有关人士及服务公司分别须执行的职务和履行的责任;以及ii)以往受雇于有关人士或任何相联者的数据(如有)。
一份陈述书,列明个案已符合上述所提及的准则,并提供证明文件。
解释为何认为有关个人实质上并无担任有收益的职位或受雇工作。
为方便税务局考虑有关申请,阁下还应回答税务局在网站上列出的几个问题。

问:
预计何时可收到税务局的回复?
答:
如税务局无需要求阁下提供进一步资料,那一般会在接获申请日期起计 6 星期内,以信件形式发出由税务局局长或获授权人员签署的裁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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