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服務公司”二類”安排的常見問題
問: |
何謂第二類安排? |
答: |
第二類安排主要是涉及非法團商號在計算其應課稅利潤時,會扣除向有限公司或信託(「服務公司」﹑由東主或合夥人所控制) 所支付的費用,一般被稱作管理費用。 |
問: |
在哪些情況下該安排是可被接受的? |
答: |
首先服務公司必須是以獨立形式經營業務,而且在與他人進行交易時必須是以公平及按獨立交易原則運作,其次是該管理費用能反映出服務公司為提供有關服務需付出的成本,再加上適當的標價提高數以應付自身的經營費用及賺取合理的利潤 。而為符合所聲稱的獨立性,各方應詳細記錄各自的權利﹑義務及彼此之間所進行的交易,此外,對於商號支付予服務公司的管理費用,其性質必須是從「合資格服務」。 |
問: |
針對以上所述,那些記錄應包括什麼? |
答: |
這些記錄應包括: 提供服務的協議(應具體說明相關服務﹑收費基準﹑以及協議所涵蓋的期限等); 記載通過服務公司協議條款的會議記錄,及此後有關於修訂條款的會議記錄; 協議雙方進行交易的發票及收據; 服務公司用以計算費用的工作記錄; 協議雙方的銀行記錄;及 協議雙方所僱用人員的僱用合同。 |
問: |
何謂「合資格服務」? |
答: |
所謂「合資格服務」,稅務局認為是指一些非專業服務,而這些服務是提供商號運作的基礎設施和滿足其日常業務的需求,例如提供辦公室﹑員工﹑機器和儀器,以及各種用品。 |
問: |
怎樣才算是適當的標價提高數? |
答: |
如果申索扣除的金額不超過實際支出,就符合商業實況,稅務局一般會接受以成本因素的12.5%為準則的利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