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公司"第二类"安排的常见问题
问: |
何谓第二类安排? |
答: |
第二类安排主要是涉及非法团商号在计算其应课税利润时,会扣除向有限公司或信托(「服务公司」,由东主或合伙人所控制)所支付的费用,一般被称作管理费用。 |
问: |
在哪些情况下该安排是可被接受的? |
答: |
首先服务公司必须是以独立形式经营业务,而且在与他人进行交易时必须是以公平及按独立交易原则运作,其次是该管理费用能反映出服务公司为提供有关服务需付出的成本,再加上适当的标价提高数以应付自身的经营费用及赚取合理的利润 。 而为符合所声称的独立性,各方应详细记录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彼此之间所进行的交易,此外,对于商号支付予服务公司的管理费用,其性质必须是从「合资格服务」。 |
问: |
针对以上所述,那些记录应包括什么? |
答: |
这些记录应包括: 提供服务的协议(应具体说明相关服务,收费基准,以及协议所涵盖的期限等); 记载通过服务公司协议条款的会议记录,及此后有关于修订条款的会议记录; 协议双方进行交易的发票及收据; 服务管理公司用以计算费用的工作记录; 协议双方的银行记录;及 协议双方所雇用人员的雇用合同。 |
问: |
何谓「合资格服务」? |
答: |
所谓「合资格服务」,税务局认为是指一些非专业服务,而这些服务是提供商号运作的基础设施和满足其日常业务的需求,例如提供办公室,员工,机器和仪器,以及各种用品。 |
问: |
怎样才算是适当的标价提高数? |
答: |
如果申索扣除的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就符合商业实况,税务局一般会接受以成本因素的12.5%为准则的利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