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及變更常見問題5
問: |
董監事報酬的定義? |
答: |
按公司與董事、監察人之關係依公司法規定,係屬民法上之委任關係。董事、監察人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是以,所謂「董事、監察人之報酬」,應係指董事、監察人為公司服務應得之酬金而言。 |
問: |
減資基準日可以由股東會訂定嗎? |
答: |
可以,公司股東會若已訂定減資基準日,不用再經董事會決議。 |
問: |
「虧損」之定義 |
答: |
按公司法第211條第1項「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所稱之「虧損」,為完成決算程序經股東會承認後之累積虧損,與公司年度進行中所發生之本期淨損之合計。 |
問: |
公司虧損之報告方式為何? |
答: |
按公司法第211條第1項規定,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所謂「股東會報告」應為專案報告或為報告事項中列案報告,本法尚無規定,屬公司自治事項。 |
問: |
員工之定義? |
答: |
按公司法第235條規定所稱員工,除董事、監察人非屬員工外,其餘人員是否屬員工,應由公司自行認定。公司執行長如經認定為員工,而董事長兼任執行長時,係身兼二種身分,可基於員工身分受員工紅利之分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