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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

問題

跨境電商的進口稅收政策

答案
為促進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行業的健康發展,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及海關總署於2018年11月29日發布財關稅【2018】49號文,《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以及由商務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等多部門聯合發布了商財發【2018】486號文,《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

問: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是指什麽?
答:
即指中國境內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經營者自境外購買商品,並通過“網購保稅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或”直購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610)運遞進境的消費行為。

問: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主要包括哪些主體?
答:
一、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經營者(以下簡稱跨境電商企業):自境外向境內消費者銷售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境外註冊企業,為商品的貨權所有人。
二、 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經營者(以下簡稱跨境電商平臺):在境內辦理工商登記,為交易雙方(消費者和跨境電商企業)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設立供交易雙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的經營者。
三、 境內服務商:在境內辦理工商登記,接受跨境電商企業委托為其提供申報、支付、物流、倉儲等服務,具有相應運營資質,直接向海關提供有關支付、物流和倉儲信息,接受海關、市場監管等部門後續監管,承擔相應責任的主體。
四、 消費者: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境內購買人。

問:
自境外購買商品應符合哪些條件?
答:
一、
屬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內、限於個人自用並滿足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稅收政策規定的條件。
二、 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能夠實現交易、支付、物流電子信息“三單”比對。
三、 未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但進出境快件運營人、郵政企業能夠接受相關電商企業、支付企業的委托,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等電子信息。

問:
跨境電商的交易限值相較財關稅【2016】18號文的區別是怎樣的?
答:

項目

18號通知
2019年1月1日起失效

49號通知
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

人民幣2,000元

人民幣5,000

個人年度交易限值

人民幣20,000元

人民幣26,000


問:
如何進行跨境電商的稅務處理?
答:
一、
屬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內、限於個人自用並滿足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稅收政策規定的條件。
二、 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能夠實現交易、支付、物流電子信息“三單”比對。
三、 未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但進出境快件運營人、郵政企業能夠接受相關電商企業、支付企業的委托,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等電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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