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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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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 中国

问题

跨境电商的进口税收政策

答案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海关总署于2018年11月29日发布财关税【2018】49号文,《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及由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等多部门联合发布了商财发【2018】486号文,《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问: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什么?
答:
即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

问: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主要包括哪些主体?
答:
一、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二、 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平台):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三、 境内服务商: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为其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具有相应运营资质,直接向海关提供有关支付、物流和仓储信息,接受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后续监管,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
四、 消费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

问:
自境外购买商品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
一、
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 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
三、 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问:
跨境电商的交易限值相较财关税【2016】18号文的区别是怎样的?
答:

项目

18号通知

201911日起失效

49号通知

201911日起执行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

人民币2,000

人民币5,000

个人年度交易限值

人民币20,000

人民币26,000


问:
如何进行跨境电商的税务处理?
答:
一、
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 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
三、 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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