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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臺灣營業稅的常見問題(十三)

答案
問:
臺灣營業人租用辦公室所支付水、電費未載明營業人名稱可否扣抵?
答:
一、
公用事業自2016年1月1日起經營本業部分之銷售額,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用戶繳納承租房屋之公用事業費用時,其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擡頭為2016年1月以後,應取得以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公用事業統一發票,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二、 財政部78.9.9臺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營業人於不動產租賃期間之水電費,憑證名義雖為出租人,如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可以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考量營業人用戶需時日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買受人名義,營業人承租房屋繳納公用事業費用時,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擡頭為107年6月以前,得比照上開函釋規定辦理;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擡頭為107年7月以後,則應取具以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

問:
臺灣購買員工制服、工作鞋所負擔進項稅額可否扣抵?
答:
小規模營業人開立之銷售收據,因小規模營業人不屬於進銷扣抵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憑證未載有營業稅額,故不得作為扣抵銷項稅額憑證。

問:
臺灣購買員工制服、工作鞋所負擔進項稅額可否扣抵?
答:
如係員工在工作場所穿著者,可依法扣抵,如係假借工作服之名,而非在工作場所穿著者,不能扣抵。

問:
水、電、瓦斯、電信公司等臺灣公用事業所開立之收據可否扣抵?
答:
一、
公用事業自2016年1月1日起經營本業部分之銷售額,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用戶繳納承租房屋之公用事業費用時,其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擡頭為2016年1月以後,應取得以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公用事業統一發票,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二、 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擡頭為2015年12月以前者,則以載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水、電、瓦斯、電信等公用事業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收據扣抵聯扣抵。

問:
臺灣營業人與他人共同分攤水、電、瓦斯、電信費用時,應如何分攤扣抵?
答:
營業人須與他人共同分攤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如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擡頭為2015年12月以前者,則以收據扣抵聯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扣抵。如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擡頭為2016年1月以後者,為統一發票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其為雲端發票者,為載有發票字軌號碼或載具流水號之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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