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
台湾营业人租用办公室所支付水、电费未载明营业人名称可否扣抵?
|
答:
|
一、
|
公用事业自2016年1月1日起经营本业部分之销售额,依规定应开立统一发票,营业人用户缴纳承租房屋之公用事业费用时,其缴费通知单或已缴费凭证抬头为2016年1月以后,应取得以载明其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之公用事业统一发票,才可以扣抵销项税额。
|
二、
|
财政部78.9.9台财税第780276657号函释,营业人于不动产租赁期间之水电费,凭证名义虽为出租人,如双方约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该水电费营业税额,可以检具水电费收据扣抵联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考量营业人用户需时日向公用事业申请变更买受人名义,营业人承租房屋缴纳公用事业费用时,缴费通知单或已缴费凭证抬头为107年6月以前,得比照上开函释规定办理;缴费通知单或已缴费凭证抬头为107年7月以后,则应取具以载明其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之统一发票申报扣抵。
|
|
问:
|
台湾购买员工制服、工作鞋所负担进项税额可否扣抵?
|
答:
|
小规模营业人开立之销售收据,因小规模营业人不属于进销扣抵计算税额之营业人,其凭证未载有营业税额,故不得作为扣抵销项税额凭证。
|
问:
|
台湾购买员工制服、工作鞋所负担进项税额可否扣抵?
|
答:
|
如係员工在工作场所穿着者,可依法扣抵,如係假借工作服之名,而非在工作场所穿着者,不能扣抵。
|
问:
|
水、电、瓦斯、电信公司等台湾公用事业所开立之收据可否扣抵?
|
答:
|
一、
|
公用事业自2016年1月1日起经营本业部分之销售额,依规定应开立统一发票,营业人用户缴纳承租房屋之公用事业费用时,其缴费通知单或已缴费凭证抬头为2016年1月以后,应取得以载明其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之公用事业统一发票,才可以扣抵销项税额。
|
二、
|
缴费通知单或已缴费凭证抬头为2015年12月以前者,则以载有买受人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之水、电、瓦斯、电信等公用事业开立载有营业税额之收据扣抵联扣抵。
|
|
问:
|
台湾营业人与他人共同分摊水、电、瓦斯、电信费用时,应如何分摊扣抵?
|
答:
|
营业人须与他人共同分摊之水、电、瓦斯等费用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如缴费通知单或已缴费凭证抬头为2015年12月以前者,则以收据扣抵联之影本及分摊费用税额证明单扣抵。如缴费通知单或已缴费凭证抬头为2016年1月以后者,为统一发票之影本及分摊费用税额证明单;其为云端发票者,为载有发票字轨号码或载具流水号之分摊费用税额证明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