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常見問題  企業服務  中國臺灣  台灣公司 – 有限合夥 

常見問題

分享

企業服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台灣公司 – 有限合夥

答案
問: 請問神什麼是有限合夥?
答: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組成,屬於契約型組織。有限合夥與公司同樣具有獨立法人格,需經依法登記設立始得對外使用「有限合夥」名義營業。

問: 有限合夥人及普通合夥人的差別為何呢?
答: 普通合夥人負責對事業有經營、管理權力,需對企業債務負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不需要參與事業經營,僅就出資額負擔有限責任。

問: 請問有限合夥的主管機關單位為何呢?
答: 政府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直轄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

問: 請問有限合夥與一般合夥的差別為何呢?
答: 有限合夥雖然仍屬契約型組織,於分期出資、出資轉讓、盈餘分配等均得以合夥契約約定。但是有限合夥與合夥不同,是具有獨立法人格的營利事業。

問: 請問有限合夥出資轉讓有何限制嗎?
答: 有限合夥之合夥人,得依契約約定,或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以其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語言選擇

English

日本語

简体中文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