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公司章程Q&A
問: |
每一家公司是否必須擁有公司章程? |
答: |
不需要。根據《公司法2016》的規定,除非公司為擔保有限公司,或者公司自願通過決議采用章程,否則公司不強制擁有章程。如果公司沒有采納章程,那麽公司將受《公司法2016》的相關條款所規管。 |
問: |
公司章程目的是什麽? |
答: |
在馬來西亞,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用以規定公司內部運營規則,保護各方利益相關者的權利,並在符合或補充《公司法2016》規定的範圍內,促進高效的業務運作。 |
問: |
私人公司可以在其章程中限制股份轉讓嗎? |
答: |
可以,私人公司可以通過設定優先購買權或董事會批準等條款來限制股份轉讓。 |
問: |
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有什麽區別? |
答: |
在馬來西亞,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均為重要文件,但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適用範圍。章程主要規定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而股東協議則更側重於具體的商業安排。雖然這兩種文件可以相輔相成,但在大多數法律糾紛中,公司章程的規定優先適用。 |
問: |
如果沒有公司章程會有什麽後果? |
答: |
即使未制定章程,公司仍合法存續,並默認適用《公司法2016》中的各項規定。這雖簡化了設立程序並提高靈活性,但公司將無法自行制定超出法定範圍的定制化治理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