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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

問題

關於中國房產稅的相關問答

答案
問: 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申報納稅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 納稅人繳納稅款所屬期為2024年的房產稅(從價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為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從租計征)的納稅期限為月度終了後15日內。

問: 個人自住房屋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答: 個人自用的房產(不包括生產、營業用的房產)免納房產稅;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暫緩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問: 如何計算兩層以上建築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占地面積?
答: 對於兩層以上的建築,納稅人計算土地使用稅所依據的實際占地面積按照以下順序確定:
  1. 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地產證上記載的用地面積或相關的房地產權屬資料、合同記載的用地面積;
  2. 建築面積÷容積率;
  3. 建築面積÷建築總層數(不含地下)。

問: 企業對外出租自有的房產如何計征房產稅?
答:
  1.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房產稅實施辦法》(深府〔1987〕164號)第五條的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計算繳納。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在帳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房產原值不實或沒有帳面原值的,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
  2. 房產出租的,以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以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只適用於個人、房管部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含武裝警察)、公園、名勝古跡、宗教寺廟和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出租的房產。
  3.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第二條的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4. 本公告所稱住房租賃企業,是指按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開業報告或者備案的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業務的企業。

因此,我市企業出租自有房屋若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的各項規定,可減按4%的稅率從租計征房產稅,否則應按照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問: 企業將名下的房產轉讓,如何終止房產稅?
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三條的規定:“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納稅人因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納稅義務的,可向稅務機關辦理房產稅納稅義務終止;也可在電子稅務局進行納稅義務終止,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納稅人可登錄全國統一規範電子稅務局,通過【我要辦稅】-【稅費申報及繳納】-【財產和行為稅申報】-【財產和行為稅稅源采集及合並申報】,選擇【財產和行為稅稅源采集】,點擊對應房產稅稅源采集,點擊【義務終止】,填寫房屋轉出時間,進行納稅義務終止。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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