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參加臺灣職業災害保險
問: |
目前公告職災保險自願投保對象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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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勞動部已於111年3月15日公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得準用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人員」,並自111年5月1日生效。公告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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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有無繼續投保規定?留職停薪期間是否要參加職災保險?可否退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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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保險人未離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法繼續提供勞務者,投保單位得辦理退保:
至於被保險人被所雇用之投保單位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如其與投保單位間雇傭關系存續,並未離職,且無上述情形之一者,投保單位不得申報其職災保險退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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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一般單位如何申報所雇員工參加職災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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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勞保局已修訂承保申報書表,將職災保險納入現行勞保、就保、勞退及健保等多合一書表,並新增職災保險專用書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111年5月1日施行後,單位應於所屬勞工到職當日填具加保申報表送交勞保局辦理投保手續,5人以上單位應強制參加勞保、就保及職保並提繳勞退金;4人以下單位雖為勞保自願投保單位,仍應強制參加就保及職保並提繳勞退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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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職災保險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自何時起算及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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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為確保遭遇職業傷病的受雇勞工皆可取得職災給付,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3條規定,受雇登記有案雇主之勞工,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到職當日起算,至離職當日停止。 換言之,即使雇主未替員工辦理加保手續,員工發生職災事故仍可向勞保局申領職災給付,但勞保局會向雇主追繳給付金額,並核處2至10萬元罰款、限期未改善連續處罰,及公布投保單位違規事項之名譽罰。 另職業工會會員、漁會甲類會員、參加職業訓練者及自願加保者(如雇主、災保法第6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自然人雇主所雇家庭幫傭、看護、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商及研究計劃主持人聘雇之研究助理等)等被保險人,應分別於入會、到訓、到職及退會、結(退)訓、離職之當日通知保險人(勞保局),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自通知當日起算。但如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入會、到訓、到職之當日通知保險人(勞保局),其保險效力自通知之翌日起算;又勞工如未退會、結(退)訓、離職,但投保單位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自通知之當日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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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投保單位應備置之勞工名冊等數據有哪些?保存期限多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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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投保單位應備置所屬勞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賬冊,並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保存五年。另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外籍家庭幫傭之雇主,可以該移工之聘雇許可函、勞動契約書及薪資明細表取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