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参加台湾职业灾害保险
问: |
目前公告职灾保险自愿投保对象为何? |
||||||
答: |
劳动部已于111年3月15日公告:「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第9条第1项第1款得准用参加劳工职业灾害保险之人员」,并自111年5月1日生效。公告事项如下:
|
||||||
问: |
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有无继续投保规定?留职停薪期间是否要参加职灾保险?可否退保? |
||||||
答: |
依照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施行细则第13条规定,被保险人未离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继续提供劳务者,投保单位得办理退保:
至于被保险人被所雇用之投保单位派遣出国考察、研习或提供服务者,如其与投保单位间雇佣关系存续,并未离职,且无上述情形之一者,投保单位不得申报其职灾保险退保。 |
||||||
问: |
一般单位如何申报所雇员工参加职灾保险? |
||||||
答: |
劳保局已修订承保申报书表,将职灾保险纳入现行劳保、就保、劳退及健保等多合一书表,并新增职灾保险专用书表。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111年5月1日施行后,单位应于所属劳工到职当日填具加保申报表送交劳保局办理投保手续,5人以上单位应强制参加劳保、就保及职保并提缴劳退金;4人以下单位虽为劳保自愿投保单位,仍应强制参加就保及职保并提缴劳退金。 |
||||||
问: |
职灾保险被保险人的保险效力自何时起算及停止? |
||||||
答: |
为确保遭遇职业伤病的受雇劳工皆可取得职灾给付,依照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第13条规定,受雇登记有案雇主之劳工,其保险效力之开始自到职当日起算,至离职当日停止。 换言之,即使雇主未替员工办理加保手续,员工发生职灾事故仍可向劳保局申领职灾给付,但劳保局会向雇主追缴给付金额,并核处2至10万元罚款、限期未改善连续处罚,及公布投保单位违规事项之名誉罚。 另职业工会会员、渔会甲类会员、参加职业训练者及自愿加保者(如雇主、灾保法第6条第1项规定以外之自然人雇主所雇家庭帮佣、看护、居家式托育服务提供商及研究计划主持人聘雇之研究助理等)等被保险人,应分别于入会、到训、到职及退会、结(退)训、离职之当日通知保险人(劳保局),其保险效力之开始及停止自通知当日起算。但如投保单位非于劳工入会、到训、到职之当日通知保险人(劳保局),其保险效力自通知之翌日起算;又劳工如未退会、结(退)训、离职,但投保单位办理退保者,其保险效力自通知之当日停止。 |
||||||
问: |
投保单位应备置之劳工名册等数据有哪些?保存期限多长? |
||||||
答: |
投保单位应备置所属劳工名册、出勤工作纪录及薪资账册,并自被保险人离职、退会或结(退)训之日起保存五年。另外籍家庭看护工或外籍家庭帮佣之雇主,可以该移工之聘雇许可函、劳动契约书及薪资明细表取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