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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

問題

關於中國企業所得稅的相關問答

答案
問: 捐贈收入包括哪些內容?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問: 捐贈收入何時確認收入?
答: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問: 企業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是否需要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因此,企業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不需要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 新成立的二級分支機構,需要申報企業所得稅嗎?
答: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五條規定,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1. 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2. 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3. 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4. 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5. 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 現在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是什麽?
答: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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