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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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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问答

答え
问: 捐赠收入包括哪些内容?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问: 捐赠收入何时确认收入?
答: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问: 企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是否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企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 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吗?
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 现在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答: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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