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出口退(免)稅的相關問答(三)
問: |
出口企業以前年度出口退稅分類管理類別均為二類,今年5月因納稅信用級別D級被評為四類出口企業,目前,納稅信用級別已經修復為B級了,是否還可以重新申請評定為二類出口企業? |
答: |
可以。按照規定,納稅人發生納稅信用修復情形的,可以書面向稅務機關提出重新評定出口退稅企業管理類別。因納稅信用修復原因重新評定的納稅人,不受“四類出口企業自評定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評定為其他管理類別”規定限制。因此,可以書面向稅務機關提出重新評定出口退稅企業管理類別。
|
問: |
什麽是出口退(免)稅實地核查“容缺辦理”? |
答: |
出口退(免)稅實地核查“容缺辦理”措施是指,以風險可控為前提,對於按照現行規定,需實地核查通過後方可辦理的首次申報退(免)稅以及變更退(免)稅辦法後的首次申報退(免)稅業務,區分不同企業的不同業務類型設置不同退(免)稅限額標準。企業累計申報的退(免)稅額未超限額標準前,稅務部門為企業先行審核辦理退(免)稅;超過限額後,超額部分待實地核查通過後再行辦理退(免)稅。 上述累計申報應退(免)稅額的限額標準為:外貿企業(含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自營出口業務)100萬元;生產企業(含生產企業委托代辦退稅業務)200萬元;代辦退稅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100萬元。 |
問: |
哪些出口退(免)稅業務可以適用實地核查“容缺辦理”? |
答: |
適用實地核查“容缺辦理”的出口退(免)稅業務,既包括企業出口貨物、視同出口貨物申報的出口退(免)稅,也包括企業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發送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申報的出口退(免)稅。 |
問: |
四類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時候是否需要報送收匯資料? |
答: |
需要。 |
問: |
出口企業2022年10月有一筆出口業務由於國外商品市場行情變動,沒能在規定期限內收匯,這種情況能否申報辦理出口退稅? |
答: |
可以。公司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因國外商品市場行情變動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提供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或有關交易所行情報價資料即可視同收匯予以辦理退稅;如遇客觀原因無法提供的,提供進口商相關證明材料也可視同收匯予以辦理退稅。 |
問: |
出口企業由於海關調整商品代碼導致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商品代碼與調整後的商品代碼不一致,應如何處理? |
答: |
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申報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間,若海關調整商品代碼,導致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商品代碼與調整後的商品代碼不一致的,應按照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列明的商品代碼申報退(免)稅,並同時報送《海關出口商品代碼、名稱、退稅率調整對應表》及電子數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