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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中国出口退(免)税的相关问答(三)

答案
问:
出口企业以前年度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均为二类,今年5月因纳税信用级别D级被评为四类出口企业,目前,纳税信用级别已经修复为B级了,是否还可以重新申请评定为二类出口企业?
答:
可以。按照规定,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因此,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

问:
什么是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答:
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措施是指,以风险可控为前提,对于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后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的首次申报退(免)税业务,区分不同企业的不同业务类型设置不同退(免)税限额标准。企业累计申报的退(免)税额未超限额标准前,税务部门为企业先行审核办理退(免)税;超过限额后,超额部分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
上述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200万元;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100万元。

问:
哪些出口退(免)税业务可以适用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答:
适用实地核查“容缺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既包括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也包括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发送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问:
四类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时候是否需要报送收汇资料?
答: 需要。

问:
出口企业2022年10月有一笔出口业务由于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没能在规定期限内收汇,这种情况能否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答: 可以。公司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即可视同收汇予以办理退税;如遇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也可视同收汇予以办理退税。

问:
出口企业由于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答:
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应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申报退(免)税,并同时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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