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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中國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有關問答

答案
問:
企業發生的支出在稅前扣除條件是什麽??
答: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在稅前扣除,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合理的支出;二是稅前扣除憑證還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等有關規定。

問:
企業稅前扣除憑證是什麽?
答:
企業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並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適用於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問:
企業稅前扣除憑證包括哪些??
答:
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於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於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於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問:
企業應在什麽時間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答: 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問:
我單位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未取得部分支出項目的發票,怎麽處理?
答: 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後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問:
我單位被主管稅務機關告知取得不合規發票,怎麽處理?
答:
匯算清繳期結束後,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並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並且未能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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