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相關問答(三)
問: |
藥品批發企業經營範圍包括什麽? |
答: |
藥品批發企業經營範圍包括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藥、生物制品、體外診斷試劑(藥品)、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醫療用毒性藥品、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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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藥品零售企業經營範圍包括什麽? |
答: |
藥品零售企業經營範圍包括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藥、第二類精神藥品、血液制品、細胞治療類生物制品及其他生物制品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的,應當核定經營類別,並在經營範圍中予以明確。 |
問: |
藥品零售企業經營類別包括什麽? |
答: |
藥品零售企業經營類別分為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乙類非處方藥。 |
問: |
企業經營放射性藥品需要額外的許可嗎? |
答: |
從事放射性藥品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領《放射性藥品經營許可證》。 |
問: |
《藥品經營許可證》什麽情況下會註銷? |
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依法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註銷手續,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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