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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中國《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相關問答(二)

答案
問:
從事藥品批發活動的企業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答:
  1. 有與其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和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等符合規定的條件;
  2. 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3. 有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自營倉庫、營業場所和設施設備,倉庫具備實現藥品入庫、傳送、分揀、上架、出庫等操作的現代物流設施設備;
  4. 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質量管理制度以及覆蓋藥品經營、質量控制和追溯全過程的信息管理系統,並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

問:
從事藥品零售活動的企業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答:
從事藥品零售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應當按規定配備與經營範圍和品種相適應的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可以配備經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的藥品銷售業務人員;
  2. 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陳列、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同時經營其他商品(非藥品)的,陳列、倉儲設施應當與藥品分開設置;在超市等其他場所從事藥品零售活動的,應當具有獨立的經營區域;
  3. 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等符合規定的條件;
  4. 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質量管理制度、符合質量管理與追溯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統,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

問:
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需要哪些材料?
答:
開辦藥品經營企業,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向所在地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提交下列材料:
  1. 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 質量管理機構情況以及主要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學歷、工作經歷相關材料;
  3. 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以及任職文件;
  4. 經營藥品的方式和範圍相關材料;
  5. 藥品質量管理規章制度以及陳列、倉儲等關鍵設施設備清單;
  6. 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者使用權相關材料;
  7.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問:
《藥品經營許可證》載明了哪些事項?
答: 《藥品經營許可證》載明事項分為許可事項和登記事項。許可事項是指經營地址、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倉庫地址。登記事項是指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等。

問:
《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應該怎麽辦?
答: 《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藥品的,藥品經營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至兩個月期間,向發證機關提出重新審查發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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