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二級分支機構 的相關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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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是否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
答: |
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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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是否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
答: |
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
問: |
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是否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
答: |
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
問: |
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是否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
答: |
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
問: |
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是否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
答: |
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