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 的相关问答
问: |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答: |
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问: |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答: |
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问: |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是否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答: |
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问: |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答: |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问: |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答: |
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