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四種不同審計意見的介紹
問: |
審計報告有哪幾種審計意見? |
答: |
審計意見主要分為兩種,分別是無保留意見和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其中,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分為三種,分別為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和反對意見。請見以下流程圖: |
問: |
什麼情況下給予審計無保留意見? |
答: |
在根據香港審計準則,當審計師獲得的審計證據是充分和適當的,可為審計意見提供依據的情況下可以給出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通常情況下,給出無保留意見是因為在公司的財務信息中沒有發現值得註意的違規或者重大錯誤。 |
問: |
什麼情況下給予審計保留意見? |
答: |
根據審計準則和《香港公司條例》,審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無法獲得足夠的審計證據;換句話說,最後的審計結果認為財務報表中存在重大錯報,審計師將會給予審計保留意見。 |
問: |
什麼情況下給予審計無法表示意見? |
答: |
審計無法表示意見比保留意見嚴重。審計師給出無法表示意見是因為對於公司財務報表的數據無法獲得充足的審計證據。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405條規定,審計師對於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內容不承擔任何責任。 |
問: |
什麼情況下給予審計反對意見? |
答: |
給出反對意見一般是因為財務報表違反香港會計準則和《香港公司條例》,提供的信息不準確也不可靠。與無法表示意見一樣,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405條規定,審計師對於審計報告內容不承擔任何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