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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税收优惠政策

横琴税收优惠政策

一、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1. 对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
    (2)
    进行实质性运营,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涵盖了以下九大类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医药卫生产业、旅游业、科教研发产业、其他澳门品牌工业、现代服务业、中医药产业、文化会展商贸产业、现代金融业。

  2. 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 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二、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3号),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

  1. 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2. 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3. 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4. 纳税人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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