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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铁路客运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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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铁路客运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联合发布《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明确自2024年11月1日起,在铁路旅客运输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一、  开票主体

国铁集团所属运输企业、非控股合资公司以及地方铁路企业(统称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办理境内旅客运输售票、退票、改签业务时,可开具铁路电子客票。

二、  电子发票内容

铁路电子客票属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铁路电子客票开具渠道代码,第6-20位代表业务顺序编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票价、二维码等。

三、  电子发票开具方式

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通过铁路12306(包括网站和移动客户端)查询、下载、打印铁路电子客票,亦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对铁路电子客票进行查询、下载等。铁路运输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铁路电子客票,通过铁路12306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铁路电子客票交付给旅客。

* 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可报销入账,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与铁路电子客票不可重复开具。

四、  抵扣方式

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以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按照票面金额÷(1+9%)×9%的方式确定进项税额。

五、  开具红字发票规定

  1. 购买方未作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开具红字铁路电子客票。

  2. 购买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确认单》,经购买方确认后,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铁路电子客票。购买方已将电子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后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铁路运输企业开具的红字电子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六、  企业使用方式

国铁集团按规定向税务部门上传铁路电子客票信息,税务部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将铁路电子客票同步传输给企业。企业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和打印,亦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铁路电子客票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企业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铁路电子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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