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电子发票的最低门槛值已从1,000,000马币提高至3,000,000马币。年营业额或收入低于3,000,000马币的纳税人,现获豁免开立电子发票(包括自开电子发票)的义务。此项豁免仍须符合下文第3节所列的条件。
电子发票将分阶段推行,以便纳税人有充裕时间准备并适应新规定及新法规。该时间表已经过多次修订,现行安排如下:
目标纳税人
实施日期
过渡宽限期
1.
年营业额或收入超过100,000,000马币
2024年8月1日
2025年1月31日
2.
年营业额或收入超过25,000,000马币且不超过100,000,000马币
2025年1月1日
2025年6月30日
3.
年营业额或收入超过5,000,000马币且不超过25,000,000马币
2025年7月1日
2025年12月31日
4.
年营业额或收入不超过5,000,000马币
2026年1月1日
2027年12月31日
5.
年营业额或收入不超过5,000,000马币(包括于2023年至2025年间成立、年营业额或收入至少达3,000,000马币的新企业或新业务)
2026年7月1日
2027年12月31日
6.
年营业额或收入低于3,000,000马币
获豁免
获豁免
对于自2026年起成立的新企业或新业务,若纳税人首个营业年度的营业额或收入预计将低于门槛值(例如3,000,000马币),则其电子发票实施日期为其年营业额或收入达到该门槛值之次年的1月1日。
以下人士目前获豁免开立电子发票(包括自开电子发票)的义务:
- 外国外交机构
- 未经营业务的个人
- 法定机构、法定机关及地方政府,就其依据任何成文法律所执行职能而收取的款项、法定征费、传票、罚款及罚金而言,以及就2025年7月1日之前所进行的货物销售及服务提供交易而言。
- 国际组织,就2025年7月1日之前所进行的货物销售或服务提供交易而言(国际组织名单请参阅电子发票指南)。
- 年营业额或收入低于3,000,000马币的纳税人。
为清楚起见,法定机构、法定机关、地方政府及国际组织须自2025年7月1日起,就涉及货物销售或服务提供的交易实施电子发票。
年营业额或收入低于3,000,000马币的纳税人豁免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别的纳税人。惟下列情况不适用于该项豁免:
- 纳税人拥有年营业额或收入至少达3,000,000马币的非个人股东(或同等实体);或
- 纳税人为年营业额或收入至少达3,000,000马币的控股公司之附属公司;或
- 纳税人拥有年营业额或收入至少达3,000,000马币的关联公司*或合资企业。
“关联公司”具有《1986年促进投资法令》第2条所赋予的涵义。一般而言,关联公司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间公司、受该公司控制,或与该公司同受共同控制的公司。
|
免责声明 本文所及之内容和观点仅为一般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专业建议,启源不对因信赖本文所及之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