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员工的医疗期和病假的区别
医疗期和病假在性质,期限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上都有所不同。本文将详细为大家介绍下它们之间的区别。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疗疾病休息。医疗期的时间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此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医疗期的计算初始日期应该从病假第一天累计计算,具体按公司规定的月工作时间计算,也就是说劳动者连续或者累计病休满20.83天为一个月的医疗期,其中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遇到休假日则顺延医疗期。
前文提到的工作时间是指除了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工作天数。具体计算如下:
年工作日:365-104(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月
特别提醒大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到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也就是说,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医疗期尚未到期,劳动合同应当顺延到医疗期满。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疾病休假工资也有相应的标准,以上海市为例。
目前上海市规定的疾病休假工资标准分为6个月以内的和超过6个月的:
一、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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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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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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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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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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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发放
二、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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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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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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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放
病假期间的劳动关系保护,法律则没有另外的规定,当劳动者请病假但病假已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在性质上,医疗期是法律上的概念,而病假更多的是生理上的概念,也更偏向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范畴。在期限上,医疗期的具体期限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它与劳动者工作年限相关。但病假的期限一般是根据劳动者病情的实际情况决定,并没有可参考的法定标准。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上,医疗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病假期内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