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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续休假6个月以内:疾病休假工资
在本单位连续工龄
基数比例
工龄<2年
本人工资60%
2年≤工龄<4年
本人工资70%
4年≤工龄<6年
本人工资80%
6年≤工龄<8年
本人工资90%
工龄≥8年
本人工资100%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 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疾病救济费
在本单位连续工龄
基数比例
工龄<1年
本人工资40%
1年≤工龄<3年
本人工资50%
工龄≥3年
本人工资60%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本次政策仅废止上文提到的阶梯计发比例,其他权益保持不变。整体执行原则更新为:企业书面约定优先;无约定时,执行国家法定最低标准。
- 法定最低标准
依据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医疗期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以上海为例,上海现行月最低工资是2,740元/月。
法定每月最低应发病假工资:2,740×80%=2192元/月。
- 书面约定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等,都可以自主约定病假工资的计发比例与计算方式。企业既可以设置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病假工资待遇,也可以实行差异化计发比例,但任何约定都不能低于国家法定标准。
- 既有合同与新规的处置
如果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中引用沪劳保发【95】83号文,保留按工龄阶梯计发条款,企业不能仅用该文件废止作为理由,单方面降低员工病假待遇。
上海某公司A员工,正常出勤税前应发工资15,000元,本单位连续工龄9年,医疗期内整月休病假。
- 企业没有任何有效的书面约定
当月病假工资应发2,192元,不强制再按照旧规本人工资100%全额发放。企业在2,192元基础上再依法代扣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
- 制度书面约定医疗期病假按本人工资70%发放
10,000×70%=7,000元
7,000>2,192,按制度书面约定执行。企业在此7,000元基础上再依法代扣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
- 员工本单位工龄满8年以上,病假依旧可以按全额发放工资吗?
旧规8年工龄全额发放的强制条款已作废。能否全额发放,完全取决于企业书面制度与合同约定,无约定时则按法定最低标准发放。
- 新规下,病假工资统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吗?
薪资计算基数依旧为员工正常出勤工资,最低工资80%只是最终发放最低标准,二者不能混淆。
- 医疗期相关政策随本次调整一并废除吗?
本次仅调整病假工资计发比例,医疗期期限、医疗期内不能随意辞退员工的保护政策完全保留。
- 企业应尽快修订员工手册、完善工资薪金制度,明确最新病假规则。
- 如需变更原有病假待遇,应严格执行合同变更、规章制度民主修订流程,留存公示、员工签收告知记录,规避仲裁风险。
- 严格守住病假工资法定底线,遵守医疗期解雇保护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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