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的相关问答(四)
| 问: |
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后,其他公司可以使用它的公司名称吗? |
| 答: |
公司自被强制注销登记之日起终止,其名称的管理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
| 问: |
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后,原公司股东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
| 答: |
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
| 问: |
公司已被强制注销登记,还能再恢复登记吗? |
| 答: |
已经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恢复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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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债权人申请恢复已被强制注销的公司的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
| 答: |
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恢复登记的,应当提供存在规定情形的说明和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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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申请恢复已被强制注销的公司的登记需要多长时间? |
| 答: |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恢复公司登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公司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恢复公司登记,在十个工作日内制作恢复登记决定书;不予恢复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