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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形式

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形式

自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正式施行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废止,外商投资企业不再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进行分类。根据新规定,目前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  设立公司

外国投资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主体。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每个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主体。

二、  设立合伙企业

外国投资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 设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企业可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国设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简称“代表处”)。

代表处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代表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仅可从事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以及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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