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根据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根据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挪用公司资金;
-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根据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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