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薪俸税 – 掩饰雇佣关系的安排
<<税务条例>>第9A条旨在打击利用服务公司来掩饰真正雇主/雇员关系的安排,指出就个人作出的服务而支付给由该人或其相联者控制的服务公司的报酬,或支付给信托的受托人的报酬,而该信托是由该人或其相联者作为受益人,须被视为该个人得自有收益的受雇工作的入息。
凡属下列情况的安排,均会被纳入第9A条的范围内: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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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协议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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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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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或从事订明活动的人士(“有关人士”)是订立协议的其中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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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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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个人(“有关个人”)根据该协议为有关人士或任何其他人作出服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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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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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服务的报酬,是支付给下列的人或法团或存入其贷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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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
i. 该有关个人控制的法团;
ii. 该有关个人的一名或多于一名的相联者控制的法团;或
iii. 该有关个人联同其一名或多于一名的相联者控制的法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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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信托产业的受托人,而该有关个人或有关个人的一名或多于一名的相联者是该信托的受益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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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该受托人控制的法团。
预计第9A条可能会影响没有避税目的的商业安排,故条例亦指出若以下准则全数满足,那所收取的报酬便不会被纳入第9A条的范围内: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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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述的协议及有关承诺并不包括年假﹑旅费津贴、病假、退休金享有权、医疗津贴或住宿,或其他类似利益,或任何替代该等利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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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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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个人亦为其他人士作出相同或相类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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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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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个人在根据协议提供服务执行服务时,不会受到雇佣关系中常见的控制或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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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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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报酬并非定期支付或存入贷方账户及以一般雇佣合约下的报酬的支付方式或存入贷方账户及计算而采用的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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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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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士并没有安排以通常就解雇雇员而订于雇佣合约内的方式或理由停止作出该等服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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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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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个人并没有公开被显示是有关人士的职员或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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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要点可说是以一种颇机械化的方式,来厘定执行条文是否适用。然而,所采用的方法,是基于只要个案没有出现指明准则所述的受雇迹象,税务局在无须作出更详细的审查下,便可合理地断定该个案实质上并不涉及受雇工作。简而言之,这是一个为方便纳税人及税务局而设的务实方法。
税务条例第9(A)(4)亦指出,如有关个人可向税务局局长证明并令其信纳在所有有关时间,所作出的服务实质上并非他受雇于有关人士担任或从事有收益的职位或受雇工作,局长可酌情将其商业安排排除在第9A条的范围内。在断定雇佣状况时,税务局会采取以下验证方式包括控制验证﹑融合验证﹑经济实况验证及相互责任验证去考虑合约是属雇佣合约抑或服务合约。
数据来源:香港税务局网页
- https://www.ird.gov.hk/chs/pdf/dipn2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