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薪俸税 – 雇主须履行的税务责任
在香港,作为雇主的公司,有法定责任向香港税务局申报支付给雇员的薪酬:
1. 雇主须保存支付员工的薪酬纪录最少7年。此纪录须包括以下雇员资料:
(1)
|
个人资料(姓名、地址、婚姻状况、香港身分证号码或护照号码及发证地点)
|
(2)
|
受雇性质(全职或兼职)
|
(3)
|
受雇职位
|
(4)
|
薪酬款额
|
(5)
|
非现金和其他附带利益
|
(6)
|
雇员和雇主支付强积金计划(或同类计划)的供款
|
(7)
|
雇佣合约及其后的修订条款
|
(8)
|
受雇期间
|
2.
|
在开始聘用员工后,雇主须在开始雇用的3个月内为雇员填妥及提交有关表格以通知税务局。
|
3.
|
雇主须透过提交有关课税年度的雇主报税表,以申报支付给雇员的薪酬。请留意课税年度是指每年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的12个月期间(即2019/20课税年度是指由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的12个月期间)。
|
香港税务局通常在每年4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会向雇主发出雇主报税表,雇主须在报税表发出日期起计1个月内填妥及提交雇主报税表予税务局。
雇主需在截至3月31日止的相关年度为以下所聘雇员填妥及提交雇主报税表:
(1)
|
单身人士,其全年入息总额超过有关课税年度的基本免税额(2019/20年度的金额为HK$132,000);
|
(2)
|
董事、已婚人士及兼职员工,不论任何款额;
|
(3)
|
由非香港公司调派或借调予雇主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区服务的雇员;
|
(4)
|
获支付或应支付退休金的人士
|
(5)
|
因行使、转让或放弃雇主或其他公司就其先前受雇于雇主的工作或职位所发给股份认购权而获益的前雇员及前董事。
|
4.
|
就停止受雇的雇员,雇主须在不迟于雇员停止受雇前1个月,填妥及提交有关表格以通知税务局。
就通常居住于香港并打算于离职后长期或永远离开香港的雇员,请留意雇主须在不迟于雇员预计离港日期前一个月,填妥及提交有关表格以通知税务局相关离港事宜。此外,雇主还须把应支付给该雇员的一切款项扣存,由提交有关表格日期起计一个月或直至税务局发出「同意释款书」为止,两者以较早者为准。
|
5.
|
请留意公司对以下支付给雇员以外人士的酬金也有申报责任:
|
(1)
|
香港本地人士 – 倘若任何公司支付酬金予以下本地人士,则须为每名人士提交有关表格:
|
|
•
|
每年支取HK$200,000以上的分判商;或
|
|
•
|
每年支取HK$25,000以上的顾问、代理人、经纪、自由身艺人、演艺人员、运动员、作家、自由身导游等。
|
(2)
|
非居港演艺人员/运动员 – 倘若保证人或代理人付款给非居港演艺人员/运动员在港演出,则须遵守以下规定:
|
|
•
|
当该名非居港人士抵港时,立即提交有关表格以通知税务局;及
|
|
•
|
根据《税务条例》第20A及20B条,从支付给该名非居港人士的款项中,预扣一笔足以缴纳该人士应缴税款的款项,并通知税务局。
|
请留意填报不确或不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可招致罚款或税务局采取的其他法律行动。
数据来源:香港税务局网页
- https://www.ird.gov.hk/chs/tax/ere.htm
- https://www.ird.gov.hk/chs/tax/ere_obl.htm
- https://www.ird.gov.hk/chi/pdf/esem_er_56mc.pdf
- https://www.ird.gov.hk/chi/pdf/pam48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