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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薪俸税 – 已婚人士免税额

香港薪俸税 – 已婚人士免税额

如阁下的配偶在有关课税年度没有任何应课薪俸税入息和没有选择自行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便可申索已婚人士免税额。 就香港《税务条例》而言,「婚姻」一词指香港法例或结婚当地的法例所承认的合法婚姻,不论是同性婚姻抑或异性婚姻。

只要阁下在有关课税年度的任何时间属已婚且并非与配偶分开居住,便已可申索已婚人士免税额,无须按结婚前后的日数作出摊分。

自2018/19课税年度起,如阁下的配偶在有关课税年度有任何应课薪俸税入息,除非您与配偶在该年度已选择薪俸税合并评税及/或你与配偶已共同选择个人入息课税,否则不能申索已婚人士免税额。

如夫妇二人欲选择合并评税,在此情况下,二人须各自填妥个别人士报税表,于个别人士报税表第4.4部选择合并评税和在第10部同时签署,并须每年重新提出申请。另外要留意选择合并评税有时间限制,须符合以下所定时限内提出:

在该课税年度或随后一个课税年度内提出申请;或

须于评税,或评税成为最终决定的评税后1个月内提出申请(两者以较迟的为准);或

在税务局局长根据有关情况而认为合理的更长时间(如有的话)内提出。

如阁下或阁下配偶其中一方的入息少于个人应得免税额,采用合并评税会较为有利。因为选择合并评税时,入息和免税额都会被归纳一起计算,这评税方式可能会减省税款,但如果合并评税不能为你们减省税款,评税主任会按没有作出合并评税申请的情况对您们进行评税及在评税通知书内评税主任附注一栏通知您们选择合并评税对您们不利。

假如阁下与配偶分开居住,但有供养或经济上支持对方,而该配偶在有关课税年度没有任何应课薪俸税入息和没有选择自行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您仍符合资格申索已婚人士免税额。 若对方有任何应课薪俸税入息,除非您与该名配偶在该年度已选择薪俸税合并评税及/或你与该名配偶已共同选择个人入息课税,否则不能申索已婚人士免税额。

如阁下的配偶属伤残人士,除可申索已婚人士免税额外,还可额外享有伤残受养人免税额。 注意的是阁下的配偶需符合申索社会福利署政府伤残津贴的资格。 但如阁下的配偶没有申索政府伤残津贴计划下的津贴,税务局可能会要求提交一份经由卫生署署长或医院管理局行政总裁或由私家医院的注册医生签发,根据综合社会保障计划或公共福利金计划中对伤残情况的定义而作出的医疗评核报告 ,以证明阁下的配偶在有关年度的伤残情况符合资格申索政府的伤残津贴。

如阁下欲申索已婚人士免税额,只须在有关的课税年度填写阁下的个别人士报税表第9. 1部分即可。 如阁下未有在有关的课税年度的个别人士报税表内作出申请,只要不超过以下所述期限都可以书面形式向评税主任提出相关修订:有关课税年度结束后六年内或有关课税年度评税通知书发出后六个月内,以期限较后者为准,并详述有关的遗漏和提供有关的佐证文件以证明阁下需更正的资料。

数据来源:香港税务局网页
- https://www.gov.hk/sc/residents/taxes/salaries/allowances/allowances
- https://www.gov.hk/sc/residents/taxes/salaries/salariestax/jointassessment.htm
- https://www.ird.gov.hk/chs/pdf/ind_jac.pdf
- https://www.ird.gov.hk/chs/faq/all.htm
- https://www.ird.gov.hk/chs/faq/ctr.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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