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薪俸税 – 应纳税入息清单
任何人士如在任何课税年度获得来自香港的已收取或应收取入息,不论付款地点在那里,均须在该课税年度就该等入息缴纳薪俸税。
「入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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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受雇工作(全职、兼职或散工形式)、担任任何职位或收取前雇主的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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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所担任的职位或受雇工作的关系在香港提供服务所得的入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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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条例》第9A条所载,按某些协议下给予服务公司的报酬。
以下为应纳税入息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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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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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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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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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薪金、退休或终止服务时的奖赏或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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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12年4月1日或以后累算根据雇佣合约的明订条款或根据《雇佣条例》(第57章)第7条累算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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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以现金支付、可兑换现金或有金钱价值的额外赏赐,例如:赠送汽车、股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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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福利(即雇主就阁下的子女的教育直接或间接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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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有关年度内阁下根据聘请合约应得的花红,不论该笔款项是何时支付,均须填报。已在往年的报税表内填报的花红,则无须再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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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食、交通、佣工、房屋及生活费等现金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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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股份认购权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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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雇或担任职位而得到任何股份或股额奖赏,是应课缴薪俸税的额外赏赐,一般情况下,须在得到股份或股额奖赏的课税年度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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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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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阁下在香港的受雇工作或任务或阁下在香港提供的服务从非香港公司获得的入息,不论该入息在香港或其他地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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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雇主支付的薪俸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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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雇主支付或付还阁下的个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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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雇主或其他人士给予的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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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在提供度假旅程利益所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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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退休计划收取的款项。
数据来源:香港税务局网页
- https://www.ird.gov.hk/chi/pdf/bir60_st_c.pdf